从3年260起同类案件中探寻规律 法官建议:将调解思路贯穿涉相邻关系案件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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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徐巍)“近3年来,石景山法院共受理涉及相邻关系类案件260件,涉及到排水、通行、采光、通风、噪音、渗漏水等方面。”8月27日,在石景山法院通报会上,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军梅就石景山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的相邻关系案件情况、典型案例及意见建议进行了通报,她表示,在处理相邻权利关系案件时,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家住石景山一小区201室的徐某,因宠物狗与202室邻居李某产生纠纷。李某夫妻就在自家入户门上方墙角处装了摄像头。徐某起诉称,该楼房为老式一层两户,门与门之间很狭窄,自己生活日常都在摄像头范围内,开门客厅范围也在监控范围内,无法开门通风,夏天生活更是不便。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邻居拆除摄像头。而李某夫妻辩称,他们安装的摄像头根本不影响徐某的生活,也没对着邻居家里。法院经查,李某夫妻安装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涵盖201室入户门及楼道的公共空间,使徐某及该楼住户经过2楼时的日常活动处于监控之下。二被告的行为侵权,给徐某日常生活带来不便。法院故判令李某夫妇拆除摄像头。法官表示,本案涉及出于防范目的在自家房门外楼道区域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害。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利益,出于防范目的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不必然不被允许,但其安装位置与监控范围不得侵犯邻居的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在行使权利时,不应给另一方造成妨害,因此在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时应与邻居进行沟通,避免后续产生矛盾纠纷。
  法官告诉记者,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看起来标的金额不大、因果关系清楚、法律规定简单,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相邻关系事关双方生活或切身利益,涉诉之前往往已多有冲突、积怨已久,在诉讼中情绪对立不易缓和,利益冲突不易平衡,致使案件的调解工作难以进行。同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举证能力较弱,且有些争议事实及成因的存在难以通过书面形式呈现。在执行过程中,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多涉及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的改造、拆除及修复等问题,有些拆除或者改变的部分往往牵扯到其他建筑,甚至已构成其他建筑的组成部分,有些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有些标的物拆除时还需要案外人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推进,因此,这类占比不大的案件恰恰最具有“表象简单、实则复杂”的特征。
  法官认为,居民间应秉持团结互助原则,共建和谐社区。在出现纠纷后,双方积极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应及时保存证据固定损害事实、成因及损失范围,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要将调解思路贯穿涉相邻关系案件始终,坚持诉源治理,建立社区协调、居委会合作等多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到社区,努力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