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令”让爱不再缺失

《家庭教育促进法》: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的家庭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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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张亚雄 记者 冯旋)“检察长一席话,让我明白了我们平时对孩子的关爱不够,只注重孩子在物质上的满足,没有真正与孩子进行心灵上的交流,以后我们要教育孩子走正道,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一位未成年人的母亲发自肺腑的声音。
  2022年12月7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兵与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安普询,在未成年人检察家庭教育指导室,向小亮(化名)的监护人不公开宣告送达了《督促监护令》,并为其补上了一堂缺失的家庭教育课。
  据悉,小亮刚满16周岁,因法治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平时交友不慎,沦为一起盗窃案件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参与者。案发后,小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承办检察官为了帮助小亮更好地回归社会,对其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发现,小亮的父母常年忙于工作,和小亮的感情沟通极少,未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小亮认识了一些社会不良人员,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承办检察官认为,亟需对小亮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遂邀请县人大法工委委员一同对小亮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令 ”一体化工作,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深入剖析小亮步入犯罪深渊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对加强日后的监管提出具体的措施建议,鼓励其建立信心,上好“人生第一课”。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有效手段。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团队依法能动履职,深入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持续加强与公安、教育、团委、妇联等单位的联动,引导多方力量参与,发挥合力优势,以司法保护促进形成社会化保护体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普法链接:《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F)(2)